现在是:
当前位置:滨城区纪委监委网站 > 党纪法规 > 法规释义
纪法百科丨对犯罪情节轻微党员的纪律处分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5-02-13       浏览量:

 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党员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  党组织对犯罪情节轻微党员的纪律处分

 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;具有法定情节,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与刑法规定相衔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有罪并免予刑事处罚。

 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党员,党组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中共滨州市滨城区纪委 滨州市滨城区监察委员会 主办 技术支持:山东华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:鲁ICP备17043726号-1
办公邮箱: ljcd318@163.com 来信请寄:滨州市滨城区创业大厦1006 邮编:256600

鲁公网安备 371602020006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