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是:
当前位置:滨城区纪委监委网站 > 党纪法规 > 法规释义
纪法百科丨违纪行为重要领导责任者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5-02-27       浏览量:

 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,重要领导责任者,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,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。

  这里的“应管的工作”,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,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、管辖的工作。“参与决定的工作”,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,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。

 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,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、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(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)有关事项的,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,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。

中共滨州市滨城区纪委 滨州市滨城区监察委员会 主办 技术支持:山东华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:鲁ICP备17043726号-1
办公邮箱: ljcd318@163.com 来信请寄:滨州市滨城区创业大厦1006 邮编:256600

鲁公网安备 37160202000617